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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91 年度店交簡附民字第 29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1 年 09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過失傷害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   九十一年度店交簡附民字第二九號   原   告 乙○○   被   告 甲○○   法定代理人 陳德清 右被告甲○○因九十一年度店交簡字第四三五號過失傷害案件,經原告提起附帶訴訟 。查其內容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 第一項前段之規定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 中   華   民   國   九十一   年   九   月  九  日         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   審判長法 官  陳玉雲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 匡 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 黃桂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 華   民   國   九十一   年   九   月   十 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院書記官  戴伯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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