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北勞小字第106號
原 告 華鼎生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簡銘達
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
律師
李瑞敏律師
顏邦峻律師
被 告 梁曉政
訴訟代理人 侍台華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
違約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日上午十
二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黃書苑
上列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
書記官 楊夢蓮