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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0 年度北勞小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07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薪資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0年度北勞小字第23號 上 訴 人 洪翊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時亞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 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 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6,208元(上訴 人於原審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63,708元,惟上訴聲明追加為新 臺幣66,208元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 ○路○段○○○巷○號)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 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7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鄭佾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7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玉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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