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北
勞訴字第4號
原 告 邱稚育
訴訟
代理人 周滄賢
律師
複代 理 人 高敏傑
賴姵汝
被 告 齊天空調設備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曾賢忠
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
複代 理 人 林財生律師
賴昱任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日上午九時
四十三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羅富美
上列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 日
書記官 孫國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