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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0 年度北小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09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0年度北小字第10號 原   告 鑫業景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雅雯 訴訟代理人 張明華 被   告 苙龍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麒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被告苙龍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應由鄭永麒為承 受訴訟人,續行訴訟。 理 由 一、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,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,承受其 訴訟以前當然停止;又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,應即為承 受之聲明。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,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 定命其續行訴訟,民事訴訟法第170條、第175條、第178 條 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苙龍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 人為林士民,變更為鄭永麒,有公司登記查詢資料影本在 卷足稽,依前揭規定,本件訴訟在新任法定代理人鄭永麒聲 明承受訴訟前,當然停止。依職權命鄭永麒為被告苙龍國 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,續行訴訟。 三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鄭玉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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