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北小字第10號
原 告 鑫業景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雅雯
訴訟代理人 張明華
被 告 苙龍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鄭永麒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被告苙龍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應由鄭永麒為
承
受訴訟人,
續行訴訟。
理 由
一、
按當事人喪失
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
代理權消滅者
,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,承受其
訴訟以前
當然停止;又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,應即為承
受之聲明。當事人不
聲明承受訴訟時,法院亦得
依職權以裁
定命其續行訴訟,民事訴訟法第170條、第175條、第178 條
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苙龍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
人為林士民,
嗣變更為鄭永麒,有公司登記查詢資料影本在
卷
足稽,依
前揭規定,本件訴訟在新任法定代理人鄭永麒聲
明承受訴訟前,當然停止。
爰依職權命鄭永麒為被告苙龍國
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,續行訴訟。
三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鄭佾瑩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
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
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
書記官 鄭玉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