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0 年度北小字第 148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07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0年度北小字第1483號 原   告 慶昌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信 訴訟代理人 金成威       侯孝賢 上列原告因與李佳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 繳納裁判費。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萬叁仟伍佰柒拾 貳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 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 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一百三十一號)補繳上開裁判費, 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7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黃書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7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夢蓮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