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北小字第1847號
原 告 昇輝門窗工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麗珠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飛昇科技有限公司
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均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
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
柒萬伍仟元,應繳
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
費新臺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
裁定後三日內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余欣璇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
書記官 黃瓊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