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0年度北小字第2130號
原 告 曾正興即台北市私立摩登美容短期補習班
訴訟
代理人 陳昱瑾
上列原告與
被告傳訊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後送達七日內,具狀補繳
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,
及補正原告最新公司登記資料及可供證明或釋明之證據,
逾期不
補正,
駁回本件訴訟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
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
13,000元,應繳納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已繳之500元外,應
補繳 500元,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繳納,逾期駁
回
原告之訴。
二、次
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
住所或
居所;當事人為
法人者,其名稱及公務所、事務所或營業所,有
法定代理人
者,其姓名、住所或居所,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,
亦應記載可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,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
項第1款、第2款及第 5款均定有明文。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
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
,應定
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亦有
規定。本件原告起訴,其書狀有如主文所示待補正事項,
乃
一併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七日內補正,逾期不補正,亦駁回
其訴。
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
法 官 鍾 華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
書記官 張素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