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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0 年度北小字第 237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8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押租金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0年度北小字第2370號 原   告 銓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重耀 訴訟代理人 張玟琳 被   告 酆鄞 訴訟代理人 楊瑞蓮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押租金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八日上午 十時二十二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孫國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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