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北小字第2370號
原 告 銓格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重耀
訴訟代理人 張玟琳
被 告 酆鄞
訴訟代理人 楊瑞蓮
上列
當事人間返還押租金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八日上午
十時二十二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羅富美
上列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
書記官 孫國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