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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0 年度北建簡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08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0年度北建簡字第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反訴原告 榮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榮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志封即侯鋼企業社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之本訴及 反訴均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本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129,95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,995元,反訴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430,75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,110元, 均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(台 北市○○路○○○號)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 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8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管靜怡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8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宜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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