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0年度北建簡字第15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
即
反訴原告 榮金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郭榮二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志封即侯鋼企業社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
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之本訴及
反訴均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
本件本訴
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
129,950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新臺幣1,995元,反訴訴訟標的金
額核定為新臺幣430,75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,110元,
均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
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(台
北市○○路○○○號)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管靜怡
上列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
書記官 蔡宜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