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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0 年度北建簡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12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承攬報酬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0年度北建簡字第17號 上 訴人 即 原   告 達昕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春霖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靖承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,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 審上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零叁拾 捌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捌佰貳拾元,未據上訴人繳 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、第四百四十二 條第二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 十一條之規定補正上訴理由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12  月  6 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游悅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部分 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12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湜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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