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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0 年度北建簡字第 4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8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0年度北建簡字第43號 上 訴 人 隆建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松大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 審上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1,810元,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,31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8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羅富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 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8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孫國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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