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北建簡字第45號
原 告 勝荃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曹書豪
訴訟代理人 陳雅芳
被 告 家王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康文昌
訴訟代理人 王秀子
陳鼎正
律師
上 一 人
複 代 理人 吳恩篤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01 年12月7 日所為
之民事簡易判決,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民事簡易判決原本及
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姓名「家王企業股
份有限公司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家王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」
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
時或依
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
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原告原名「家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」,
嗣於審理中變更
公司名稱為「家王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」,有公司變更登
記表附卷
可稽,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
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9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○路○
段○○○ 巷○ 號)提出
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(須按
他造當事人之
人數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9 日
書 記 官 薛德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