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北建簡字第45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家王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康文昌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勝荃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
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
審上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玖萬柒仟伍佰叁
拾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壹佰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、第四百四十二條第
二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
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9 日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