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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0 年度北建簡字第 4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1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0年度北建簡字第4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家王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文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勝荃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 審上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玖萬柒仟伍佰叁 拾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壹佰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、第四百四十二條第 二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   月  9  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   月  9 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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