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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0 年度北建簡字第 4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12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履行契約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0年度北建簡字第4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光堯即張光堯建築師事務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宅適統合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 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00年十一月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(下 同)壹拾伍萬肆仟元,應徵裁判費貳仟肆佰玖拾元,未據上訴人 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 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12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沈佳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12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易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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