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00年度北建簡字第48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張光堯即張光堯建築師事務所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宅
適統合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
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00年十一月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
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(下
同)壹拾伍萬肆仟元,應徵
裁判費貳仟肆佰玖拾元,未據上訴人
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
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
駁
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5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沈佳宜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5 日
書記官 李易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