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北建簡字第62號
法定
代理人 張榮俊
訴訟代理人 鄭國鐘
上列原告與
被告迪群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工程尾款事件,
曾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
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
定為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貳佰捌拾壹元,應繳
裁判費新臺幣貳仟
壹佰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新
臺幣壹仟陸佰元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
補繳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游悅晨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
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
書記官 唐步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