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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0 年度北建簡字第 6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11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尾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0年度北建簡字第62號 原   告 錡匠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榮俊 訴訟代理人 鄭國鐘 被   告 迪群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瑞當 訴訟代理人 翁聰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尾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,此為必備之程式;又原告之訴,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1 4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,該項裁定已 於100年10月18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原告逾 期迄未補正,亦有本院查詢表1份在卷足按,其訴應認為不 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游悅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○路 ○段○○○巷○號)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唐步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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