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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0 年度北建簡字第 7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辦理空調追加工程款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0年度北建簡字第73號 原   告 閩江營造有限公司 兼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介立 被   告 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孫光煥 被   告 呂忠信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旭洲律師       林譽恆律師       曹智恆律師 被   告 豐緯空調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意哲 被   告 汪君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辦理空調追加工程款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。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 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,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 之法院管轄。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民事訴訟法 第1條第1項前段、第2條第2項、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。 二、查本件被告呂忠信、汪君惠之住所分別在新北市蘆洲區、澎 湖縣,而被告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、豐緯空調設備有限公 司之所在地分別在台北市內湖區、新北市板橋區,有公司及 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、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 ,則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、第2條第2項之規定,本 件訴訟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或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。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。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方蟾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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