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北建簡字第73號
原 告 閩江營造有限公司
兼上 一 人
法定
代理人 林介立
被 告 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
法定代理人 孫光煥
被 告 呂忠信
上二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吳旭洲
律師
林譽恆律師
曹智恆律師
被 告 豐緯空調設備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曾意哲
被 告 汪君惠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辦理空調追加工程款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,由被告
住所地之法院管轄。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
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,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
之法院管轄。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
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民事訴訟法
第1條第1項前段、第2條第2項、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
。
二、查本件被告呂忠信、汪君惠之住所分別在新北市蘆洲區、澎
湖縣,而被告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、豐緯空調設備有限公
司之所在地分別在台北市內湖區、新北市板橋區,有公司及
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、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
可稽
,則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、第2條第2項之規定,本
件訴訟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或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。
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。
爰依職權將本件
移送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羅富美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
書記官 方蟾苓