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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0 年度北建簡字第 7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6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0年度北建簡字第76號 上 訴人 即 被   告 造福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傳貴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弼辰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 審上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叁萬肆仟肆佰捌 拾陸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捌佰壹拾元,未據上訴人 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、第四百四十 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6  月  11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6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碧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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