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北建簡字第76號
上 訴人 即
被 告 造福開發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傳貴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弼辰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
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
審上訴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叁萬肆仟肆佰捌
拾陸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新臺幣叁仟捌佰壹拾元,未據上訴人
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、第四百四十
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
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詹駿鴻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
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
書記官 林碧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