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北建簡字第77號
上 訴人 即
被 告 恩凱實業有限公司
之5
法定
代理人 蔣美洪
訟訴代理人 徐福源
之5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
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
起第二審上訴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玖萬陸仟
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新臺幣陸仟肆佰伍拾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
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、第四百四十二條
第二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
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
一條之規定補正上訴理由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游悅晨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部分
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
書記官 林碧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