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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0 年度北建簡字第 7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4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0年度北建簡字第77號 上 訴人 即 被   告 恩凱實業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之5 法定代理人 蔣美洪 訟訴代理人 徐福源             之5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 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玖萬陸仟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肆佰伍拾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 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、第四百四十二條 第二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 一條之規定補正上訴理由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4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游悅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部分 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4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碧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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