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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0 年度北建簡字第 7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2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承攬報酬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0年度北建簡字第7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芳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漪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瑞利德國際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 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叁萬伍仟捌 佰肆拾捌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捌佰壹拾元,未據上 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逕向本庭(臺北市 ○○○路○段126巷1號)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其上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2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范智達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○ 路○段○○○巷○號)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2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簡素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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