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北海商簡字第14號
原 告 銓連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郭榮耀
訴訟代理人 黃銘聰
林毓桂
一、上原告因請求給付運費等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臺灣企業行銷
整
合股份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
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
回原告之訴。
㈠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叁萬零貳佰壹拾玖元,
應繳
裁判費新臺幣叁仟陸佰肆拾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
費新臺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叁仟壹佰肆拾元。
㈡如有訂立契約,應一併提出。
㈢提出
準備書狀一件及
繕本一份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 日
書 記 官 薛德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