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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0 年度北海商簡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12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運費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0年度北海商簡字第14號 原   告 銓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榮耀 訴訟代理人 黃銘聰       林毓桂 一、上原告因請求給付運費等事件,曾聲請被告臺灣企業行銷   整合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  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  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   回原告之訴。 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叁萬零貳佰壹拾玖元,   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叁仟陸佰肆拾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  費新臺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叁仟壹佰肆拾元。  ㈡如有訂立契約,應一併提出。  ㈢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0  年  12  月  2   日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法   官 王幸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12  月  2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薛德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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