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北消小字第4號
原 告 馬志平
被 告 愛力皮包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盧清田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;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
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,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
法院管轄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條第2項分別定有
明文。
二、本件被告為私法人,其主事務所所在地為新北市八里區,依
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
轄。
兩造間既無
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,茲原告向無管轄權
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。
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
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5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鄭佾瑩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○路
○段○○○巷○號)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
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5 日
書記官 鄭玉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