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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0 年度北消小字第 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07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價金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0年度北消小字第4號 原   告 馬志平 被   告 愛力皮包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清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;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 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,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條第2項分別定有 明文。 二、本件被告為私法人,其主事務所所在地為新北市八里區,依 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 轄。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,茲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。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○路 ○段○○○巷○號)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鄭玉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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