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0454號
原 告 何賢三
訴訟
代理人 陳進會
律師
被 告 豪城旅館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柏洲
訴訟代理人 施竣中律師
複代理人 沈志偉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一、
本件100 年北簡字第10454 號給付租金事件,雖為民事訴訟
法第427 條第2 項第1 款因建築物定期租賃所生爭執涉訟,
然因案情繁雜或其
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1 項所定額數十
倍以上者,
兩造於101 年1 月5 日
聲請本院裁定改用通常訴
訟程序,核符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5 項,
爰裁定改以通常
訴訟程序。
二、本件應由受命法官余欣璇行
準備程序,依民事訴訟法第270
條第2 項但書、第3 項調查證據,並試行和解或調解程序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
臺北簡易庭第二庭
審判長法 官 黃書苑
法 官 陳君鳳
法 官 余欣璇
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,依民事訴訟法第483 條規定,
不得
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
書記官 黃瓊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