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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0 年度北簡字第 1045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1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租金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0年度北簡字第10454號 原   告 何賢三 訴訟代理人 陳進會律師 被   告 豪城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柏洲 訴訟代理人 施竣中律師 複代理人  沈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一、本件100 年北簡字第10454 號給付租金事件,雖為民事訴訟 法第427 條第2 項第1 款因建築物定期租賃所生爭執涉訟, 然因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1 項所定額數十 倍以上者,兩造於101 年1 月5 日聲請本院裁定改用通常訴 訟程序,核符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5 項,爰裁定改以通常 訴訟程序。 二、本件應由受命法官余欣璇行準備程序,依民事訴訟法第270 條第2 項但書、第3 項調查證據,並試行和解或調解程序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書苑 法 官 陳君鳳 法 官 余欣璇 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,依民事訴訟法第483 條規定,不得 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黃瓊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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