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0637號
原 告 漢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施世明
訴訟代理人 朱容辰
律師
被 告 江展億
郭秀華
訴訟代理人 何中慶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中華民國101年2月15日上午10時10
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
上列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
書記官 鄭玉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