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0 年度北簡字第 1101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11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0年度北簡字第11018號 原   告 綠遊網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小鳳 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律師 複代理人  林立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秀雲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 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本為新臺幣貳拾柒萬捌仟元,嗣追加損害賠 償新臺幣壹拾玖萬元,自應與原訴訟標的金額合併計算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肆拾陸萬捌仟元(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),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零柒拾元,原告僅繳納新臺幣貳仟玖佰 捌拾元,尚欠新臺幣貳仟零玖拾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 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 院(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一百三十一號)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 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11  月  1  日        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10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瓊滿 附表: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計算方式: 原損害賠償新臺幣(下同)278,000元+追加損害賠償 190,000元=468,000元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