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0 年度北簡字第 11105 號民事宣示筆錄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補發股票等
宣  示  判  決  筆  錄           100年度北簡字第11105號 原   告 胡麗華 訴訟代理人 周秀華 被   告 東南亞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廖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補發股票等事件,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 言詞辯論終結,同年月22日上午10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2法庭 公開宣示判決,出席職員如下: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謝明珠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美嘉                  通 譯 陳建憲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。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,並諭知將判決主文、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,記載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補發東南亞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每股面額新台幣壹佰 元、每張壹仟股之股票兩張予原告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, 得免為假執行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。 二、原告起訴主張:原告係被告之股東,有被告公司發行每股面 額新台幣(下同)壹佰元、每張壹仟股之股票兩張,但不慎遺 失,爰訴判決如主文所示。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做任何聲明 或陳述。 三、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被告通知原告於87 .05.22開會之股東會開會通知函、被告公司八十七年之股東 大會紀錄、被告通知原告換發新股票之通知暨原告催告被告 補發股票之存證信函等證據資料為證,核與其所述情節相符 ,且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,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, 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,其於本院100年度司北調878號就 本件股票補發事之調解時之100.08.15具狀稱:「本公司因 內部作業疏失,公司股東所持之股票號碼沒有登記造冊,其 餘股東聯絡不易,至今無法完整整理出所有股票號碼造冊, ....。」,此有其提出之民事調解狀附於本院100年司北調 字第878號卷可稽,此經本院調卷所查明,被告並未否認原 告所主張有該股票之事實,茲原告既遺失該股票,其請求被 告補發,依法並無不合,從而,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 1項所示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四、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,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,職權宣告 假執行;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,依職權為被告預供擔保, 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。 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,本件訴訟費用額 ,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林美嘉 法 官 謝明珠 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○路 ○段○○○巷○號)提出上訴狀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;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美嘉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(新臺幣) 第一審裁判費 1,000元 合 計 1,000元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