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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0 年度北簡字第 1114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1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0年度北簡字第11141號 原   告 歐得葆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景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盈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 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(下同)叁佰零柒萬零陸 佰捌拾元,應徵裁判費肆萬柒仟貳佰叁拾捌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 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上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黃書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麗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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