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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0 年度北簡字第 1116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0年度北簡字第11162號 原   告 古峻威 上列原告與被告集盛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 訴固繳納裁判費新台幣(下同)2,430元,惟查原告嗣為訴之追 加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09,950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3,310元,扣除已繳納裁判費2,430元,尚需補繳880元。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 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10  月  24  日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 法 官  謝明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 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10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林美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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