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1214號
上 訴 人 城市物業股份有限公司
即
被 告
法定
代理人 戴月媚
訴訟代理人 江廷賢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詹賢文間請求
遷讓房屋等事件,上訴人對
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
審上訴,查
本件上訴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佰肆拾陸萬捌仟伍
佰叁拾貳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新臺幣玖萬柒仟伍佰柒拾玖元,
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、
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
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蕭清清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
書記官 陳香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