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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0 年度北簡字第 1121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遷讓房屋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0年度北簡字第11214號 上 訴 人 城市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戴月媚 訴訟代理人 江廷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詹賢文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,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 審上訴,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佰肆拾陸萬捌仟伍 佰叁拾貳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柒仟伍佰柒拾玖元, 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、 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0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0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香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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