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1214號
上訴人 即
被 告 城市物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戴月媚
訴訟代理人 江廷賢
被
上訴人即
原 告 詹賢文
安致勤資管理顧問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呂旭明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張清富
律師
複 代理人 李政佑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遷讓房屋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9
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
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
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
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訂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裁定
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1年10月
26日送達上訴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稽。
三、上訴人逾期
迄今仍未補正,其上訴自
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後段、第
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2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蕭清清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區○
○路○○○號)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
書記官 陳香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