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00年度北簡字第12026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樓國隆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寶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履行契約
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二日本院第一審
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
同)陸仟陸佰玖拾叁元,應徵上訴審
裁判費壹仟伍佰元,未據上
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,限該上訴
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○路○段○○○巷
○號)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9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邱筱涵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
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9 日
書記官 林錫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