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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0 年度北簡字第 1202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0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履行契約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100年度北簡字第1202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樓國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寶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履行契約 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二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 同)陸仟陸佰玖拾叁元,應徵上訴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,未據上 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,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○路○段○○○巷 ○號)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0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邱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0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錫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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