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236號
上 訴 人
即主
參加人 張派焰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承揚鋼鐵結構有限公司、彰化商業銀行股
份有限公司中山北路
分公司、皇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
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四日本院第一審
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
叁拾壹萬柒仟叁佰叁拾叁元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新臺幣叁萬伍
仟玖佰伍拾貳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
六條之一第三項、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
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
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
書 記 官 薛德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