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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0 年度北簡字第 123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1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0年度北簡字第1236號 上 訴 人 即主參加人 張派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承揚鋼鐵結構有限公司、彰化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中山北路分公司、皇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 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四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 叁拾壹萬柒仟叁佰叁拾叁元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伍 仟玖佰伍拾貳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 六條之一第三項、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 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法   官 王幸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薛德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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