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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0 年度北簡字第 1263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8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代墊稅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100年度北簡字第1263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磐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岳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春英、林坤城、張玉露及林德源間請求 返還代墊稅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五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 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。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 者,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,民事訴訟法第 七十七條之二第一項定有明文。查,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,先位 及備位聲明之標的價額均為新臺幣(下同)捌拾伍萬陸仟伍佰伍 拾玖元,揆諸前開規定,擇其價額最高者,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為捌拾伍萬陸仟伍佰伍拾玖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肆仟零肆 拾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 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,逾期不繳,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8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沈佳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8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易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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