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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0 年度北簡字第 1295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12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遷讓房屋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100年度北簡字第12954號 原   告 旭威資產管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限公司) 法定代理人 楊子德 訴訟代理人 謝智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惠康百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, 原告起訴後業已依本院民國100 年11月25日100 年北補字第428 號裁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壹拾柒萬伍仟壹佰伍拾貳元。 然查,上開裁定漏未併計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叁拾 陸萬元,本院加計已核定之訴之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金額壹仟捌 佰伍拾肆萬元,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合計為壹仟捌佰玖拾萬元 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拾柒萬捌仟叁佰貳拾元,扣除前繳裁判 費壹拾柒萬伍仟壹佰伍拾貳元外,尚應補繳叁仟壹佰陸拾捌元。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,逾期不繳,即駁 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12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 台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 紀文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,應於裁定送達 後10日內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○路○段○○○巷○號)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12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 陳慧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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