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00年度北簡字第12954號
原 告 旭威資產管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限公司)
法定
代理人 楊子德
訴訟代理人 謝智潔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惠康百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遷讓房屋等事件,
原告起訴後業已依本院民國100 年11月25日100 年北補字第428
號裁定繳納
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壹拾柒萬伍仟壹佰伍拾貳元。
然查,
上開裁定漏未併計原告
訴之聲明第一項
訴訟標的金額叁拾
陸萬元,本院加計已核定之訴之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金額壹仟捌
佰伍拾肆萬元,是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合計為壹仟捌佰玖拾萬元
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拾柒萬捌仟叁佰貳拾元,扣除前繳裁判
費壹拾柒萬伍仟壹佰伍拾貳元外,尚應補繳叁仟壹佰陸拾捌元。
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
本裁定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,逾期不繳,即
駁
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
台北簡易庭
法 官 紀文惠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,應於裁定送達
後10日內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○路○段○○○巷○號)提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
書記官 陳慧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