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00年度北簡字第12954號
上 訴 人 惠康百貨股份有限公司
即
被告
法定
代理人 麥瑞琼
被
上訴 人 旭威資產管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即原告 限公司)
法定代理人 楊子德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遷讓房屋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
4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
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
審法院應定
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
回之,而此規定於簡易程序
裁判之上訴
準用之,民事訴訟法
第442 條第2 項、第436 條之1 第3 項定有明文。而
本件民
事第二審上訴,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1,792元,此為必須具
備之程式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1
年5 月1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後五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
業於101 年5 月17日送達上訴人
受僱人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
稽。
三、上訴人逾期
迄未補正,其上訴自
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、第436 條之1 第3 項、第
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0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紀文惠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○路○
段○○○ 巷○ 號)提出
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(須按
他造當事人之
人數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0 日
書記官 陳慧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