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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0 年度北簡字第 1301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0年度北簡字第13013號 原   告 帝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國平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麗妍生技有限公司 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 下同)1,600,000 元,應繳裁判費16,84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裁判費16,3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, 如數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0  年  12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邱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0  年  12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錫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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