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3438號
原 告 兆邦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德宗
訴訟代理人 楊明廣
律師
被 告 創意世家建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項銓平
訴訟代理人 黃銓義
被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榮鴻慶
訴訟代理人 楊明媛
陳寶琳
上列
當事人間撤銷債害信託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因
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,專屬不動產所在
地之法院管轄,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,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
法院管轄;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
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
第10條、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所謂因不動產物權涉
訟者,其
訴訟標的非僅限於確認物權本體之存否,即本於物
權而生之物上
請求權亦屬之,蓋物上請求權僅為物權之作用
,與物權本體有不可或分之關係,不可強為割裂,是基於不
動產
所有權而生之
所有物返還請求權、除去妨害請求權、妨
止妨害請求權之訴,係屬「因不動產之物權涉訟」,而專屬
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。又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2項所謂
「其他因不動產涉訟」,係指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
界以外,與不動產有關之一切事項涉訟者而言(最高法院86
年度台抗字第79號
裁判參照)。另
專屬管轄事件與非專屬管
轄事件,如係基於同一原因事實者,不宜割裂由不同法院管
轄(最高法院87年度臺上字第788號、85年度臺上字第296號
判決意旨參照)。
二、
經查,本件原告係聲明請求撤銷被告間就坐落臺北市○○區
○○路康樂巷2號建物(下稱
系爭建物)所為之信託行為,
及請求被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塗銷系爭建物以
信託為原因而為之
所有權移轉登記,並請求被告創意世家建
設有限公司將系爭建物以信託原因辦理移轉登記予原告,其
中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部分,為
形成判決,有消滅不動產物
權之效力,自屬因不動產之物權涉訟,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
第1項規定,應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下
稱士林地院)管轄。又原告請求撤銷被告間信託契約部分,
雖係基於信託法第6條第1項規定請求
而非專屬管轄,然依民
事訴訟法第10條第2項規定,亦屬其他因不動產涉訟,得由
不動產所在地之士林地院管轄,此部分既與前開專屬管轄部
分係基於同一原因事實,自不宜割裂由不同法院管轄,應一
併由士林地院管轄。另原告請求被告創意世家建設有限公司
將系爭建物以信託原因辦理移轉登記予原告部分,依其等土
地
買賣契約書第11條約定,雙方
合意以土地所在之地方法院
即士林地院為管轄法院,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該院
自有管轄權,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
爰
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蕭清清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
書記官 陳香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