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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0 年度北簡字第 1343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撤銷債害信託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0年度北簡字第13438號 原   告 兆邦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德宗 訴訟代理人 楊明廣律師 被   告 創意世家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項銓平 訴訟代理人 黃銓義 被  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榮鴻慶 訴訟代理人 楊明媛       陳寶琳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債害信託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,專屬不動產所在 地之法院管轄,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,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;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 第10條、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所謂因不動產物權涉 訟者,其訴訟標的非僅限於確認物權本體之存否,即本於物 權而生之物上請求權亦屬之,蓋物上請求權僅為物權之作用 ,與物權本體有不可或分之關係,不可強為割裂,是基於不 動產所有權而生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、除去妨害請求權、妨 止妨害請求權之訴,係屬「因不動產之物權涉訟」,而專屬 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。又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2項所謂 「其他因不動產涉訟」,係指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 界以外,與不動產有關之一切事項涉訟者而言(最高法院86 年度台抗字第79號裁判參照)。另專屬管轄事件與非專屬管 轄事件,如係基於同一原因事實者,不宜割裂由不同法院管 轄(最高法院87年度臺上字第788號、85年度臺上字第296號 判決意旨參照)。 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係聲明請求撤銷被告間就坐落臺北市○○區 ○○路康樂巷2號建物(下稱系爭建物)所為之信託行為, 及請求被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塗銷系爭建物以 信託為原因而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,並請求被告創意世家建 設有限公司將系爭建物以信託原因辦理移轉登記予原告,其 中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部分,為形成判決,有消滅不動產物 權之效力,自屬因不動產之物權涉訟,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 第1項規定,應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下 稱士林地院)管轄。又原告請求撤銷被告間信託契約部分, 雖係基於信託法第6條第1項規定請求而非專屬管轄,然依民 事訴訟法第10條第2項規定,亦屬其他因不動產涉訟,得由 不動產所在地之士林地院管轄,此部分既與前開專屬管轄部 分係基於同一原因事實,自不宜割裂由不同法院管轄,應一 併由士林地院管轄。另原告請求被告創意世家建設有限公司 將系爭建物以信託原因辦理移轉登記予原告部分,依其等土 地買賣契約書第11條約定,雙方合意以土地所在之地方法院 即士林地院為管轄法院,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該院 自有管轄權,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香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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