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3547號
原 告 美康陶瓷玻璃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許文生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
報酬等事件,曾
聲請對百香融餐飲股份
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
惟百香融餐飲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
期間
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叁拾玖萬陸仟元,應繳
裁判
費新台幣肆仟參佰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伍佰元外,尚應
補繳新台幣參仟捌佰元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,
如逾期未補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黃書苑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
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
書記官 楊夢蓮