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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0 年度北簡字第 1354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服務報酬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0年度北簡字第13547號 原   告 美康陶瓷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生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報酬等事件,曾聲請對百香融餐飲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惟百香融餐飲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叁拾玖萬陸仟元,應繳裁判 費新台幣肆仟參佰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伍佰元外,尚應 補繳新台幣參仟捌佰元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, 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12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黃書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12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夢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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