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3547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美康陶瓷玻璃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許文生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百香融餐飲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服務
報酬
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
上訴,
惟未繳納
裁判費。查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玖
萬陸仟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肆佰伍拾元,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之一第三項、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
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區
○○路○○○號)補繳
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
駁回其上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黃書苑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
書記官 楊夢蓮