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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0 年度北簡字第 1374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公共基金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0年度北簡字第13742號 原   告 時代會館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邱國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第房屋仲介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公共基金事 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柒佰貳拾陸元,應繳裁判費新臺幣 壹仟伍佰伍拾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,尚 應補繳新臺幣壹仟零伍拾元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12  月  20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游悅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12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唐步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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