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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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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0 年度北簡字第 15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07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管理費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0年度北簡字第15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富華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啟斌 送達代收人 余鑑昌律師       巫淑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朝代貿易天下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 管理費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8,026元,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○路○段○○○巷○號) 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7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李美燕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7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惠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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