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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0 年度北簡字第 15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08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管理費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0年度北簡字第155號 上 訴 人 麗石燈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啟斌 被 上訴人 朝代貿易天下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朱唐妹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以裁定限令 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0年 7月11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。上訴人 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其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 二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,第95條,第78條裁定如 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美燕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○ 路○段○○○巷○號)提出抗告狀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惠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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