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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0 年度北簡字第 205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補助款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0年度北簡字第205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反訴原告 新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主福 訴訟代理人 羅明通律師       葉恕宏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中國生產力中心等間請求返還補 助款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 )1,067,129元,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7,39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 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○路○段○○○巷○號)如 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12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邱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12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錫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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