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3080號
原 告 聯創
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羅運洲
訴訟代理人 陳明宗
律師
被 告 鄭揚文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
報酬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日上午十時
八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羅富美
上列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 日
書記官 方蟾苓