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3891號
原 告 金又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謙
訴訟代理人 蘇琴
吳明珠
林慕明
被 告 根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馬玉山
訴訟代理人 吳俊昇
律師
被 告 佳州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馮秀燕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
書記官 陳香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