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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0 年度北簡字第 400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08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租金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0年度北簡字第4000號 原   告 京工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映蓉 訴訟代理人 游惠堂 被   告 揆眾展覽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孝慶 訴訟代理人 藍偉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金事件,本院於民國100 年6 月30日所 為之判決,應予更正如下: 主 文 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四項關於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萬肆 仟玖佰捌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」應更正為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萬柒仟玖佰捌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,得免 為假執行。」 理 由 一、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,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本件判決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茲由本院依職權 以裁定更正之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紀文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○路○ 段○○○巷○號)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慧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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