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0年度北簡字第5157號
原 告 濟群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德祥
訴訟代理人 許宗雄
被 告 增你強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周友義
訴訟代理人 莊喬汝
律師
潘天慶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九月八日下午三時三十
五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,原告應於庭期前十日具狀對被
告答辯四狀所提已清償貨款部分表示意見,及提出所有相關證據
資料到院,並將
繕本逕送
對造,提出送達證明到院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2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游悅晨
上列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2 日
書記官 唐步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