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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0 年度北簡字第 515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08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0年度北簡字第5157號 原   告 濟群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德祥 訴訟代理人 許宗雄 被   告 增你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友義 訴訟代理人 莊喬汝律師       潘天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九月八日下午三時三十 五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,原告應於庭期前十日具狀對被 告答辯四狀所提已清償貨款部分表示意見,及提出所有相關證據 資料到院,並將繕本逕送對造,提出送達證明到院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游悅晨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唐步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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