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519號
原 告 江陵機電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美東
訴訟代理人 黃怡瑜
被 告 愛之星汽車旅館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崇瑜
訴訟代理人 張伯儀
趙耀民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定於民國一○二年一月十五日下午三時
二十五分在第三法庭續行審理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
上列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
書 記 官 薛德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