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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0 年度北簡字第 51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3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0年度北簡字第51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江陵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愛之星汽車旅館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,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 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貳萬 伍仟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玖佰肆拾伍元,未據上訴 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、第四百四 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3   月  29 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3   月  29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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