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519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江陵機電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美東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愛之星汽車旅館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,上
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
第二審上訴。查
本件上訴部分之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貳萬
伍仟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新臺幣陸仟玖佰肆拾伍元,未據上訴
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、第四百四
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
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